广东技术师范学院
科级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
(广师党委〔2014〕70号 2014年10月24日印发)
为了推进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,加强干部培养和多岗位锻炼,根据中共中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(中发〔2014〕3号)、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》(中办发〔2006〕19号)、《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》(广师党委〔2013〕23号)、《关于<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>的补充规定》(广师党字〔2009〕7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交流轮岗基本原则
一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;
二、坚持人岗相适、优化结构的原则;
三、坚持积极推进、稳步实施的原则。
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及方式:
一、任现正、副科级领导岗位满6年的,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或跨单位(部门)交流轮岗;任现正、副科级非领导岗位满6年的,本人可提出交流轮岗申请;
二、在人、财、物等权力集中的管理岗位上,任满6年的正科级领导岗位干部,必须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或跨单位(部门)交流轮岗;
三、在同一单位(部门)连续工作满15年的,且任现正科级领导岗位满6年的,必须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或跨单位(部门)交流轮岗;
四、专业性较强的财务、审计、设备、基建、后勤等单位(部门)的,优先在业务相近的单位(部门)的岗位之间交流轮岗。
五、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。
第三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:
一、6年内将退休的(即男性年龄超过54岁、女性年龄超过49岁的);
二、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;
三、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
四、因组织需要派出挂职、扶贫、借调的;
五、因工作特殊需要或不适合交流轮岗,经学院党委批准的。
第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激励机制,坚持科级干部交流轮岗与科级干部提拔使用相结合。正科级干部提拔到副处级领导岗位,除必须符合提拔任职的基本条件与资格外,一般应当具有2个(含2个)以上不同正科级岗位的任职经历,每个正科级岗位任职时间不少于半年。由学院派出挂职、扶贫、借调时间在半年以上,可视为不同岗位的任职经历。
第五条 交流轮岗工作纪律。
一、任何单位(部门)必须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。
二、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轮岗决定。任职文件下发后,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,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,党员还应同时迁转党的组织关系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组织的交流轮岗决定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