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按照《细则》第三十九条,各二级党委(党总支)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,每个学年末制定本单位下个学年发展学生党员的计划,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把本年度发展学生党员计划报组织部备案。
2、按照《细则》第二十六条,各二级党委(党总支)于12月27日前上报《吸收学生党员登记表》,并办理批复手续(预备党员通知书和存根联由各单位盖章,存根联的上联上交组织部,存根联的下联各单位留存)。
3、按照《细则》第三十三条,各二级党委(党总支)于12月30日前上报《党员转正情况表》,并办理批复手续(转正通知书和存根联由各单位盖章,存根联的上联上交组织部,存根联的下联各单位留存)。
4、按照《细则》第四十一条,各二级党委(党总支)每年要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和总结,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把书面总结报学院党委组织部。